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局,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202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与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相结合,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增资幅度,科学制定增资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增资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增资幅度、增资办法、增资条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操作步骤、组织领导、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时间等内容。调整工资花名册与增资方案要在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全市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及《河南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管理指引》(豫人社办〔2023〕77号)要求,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一)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三)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
三、国有企业在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时,要与《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改革紧密结合,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发布河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2024〕4号)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