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才认定问题的政策解释
我市“洹泉涌流”人才集聚计划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在我市未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才,2020年1月1日后与我市《重点企业名录》确定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3个月,可以申请认定。
2.曾在我市企业工作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19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停止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才,2020年1月1日后与我市《重点企业名录》确定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3个月,可以申请认定。
3.曾在我市企业工作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0年1月1日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停止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人才,与我市《重点企业名录》确定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含补缴)3个月,可以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