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感觉面试的竞争对手都比自己强,却能意外胜出获得老板青睐,被老总通知去上班。到公司后一个月发现,同事全部都跟自己一样属猪。原来,有算命师傅告诉老板,属猪的人最旺自己,于是属相成了招聘最重要的条件。 (12月18日《扬子晚报》)
一名
求职者,能力明显不如同场竞争者,却意外胜出,胜出的理由是因为其属猪,而公司老总迷信属相,并对属猪的人情有独钟,以至于这位老总经营的公司成为“猪天下”。然而,对于其他属相的
求职者来说,这就涉嫌就业歧视了。
事实上,在企业招聘中“以属相论成败”并非个案。时下,多个地区均有企业以属相作为招聘限制条件,一个新造的词语也不胫而走??“属相
招聘”,即某些用人单位根据十二生肖的命相关系来招聘员工,用属相相合相克来决定人才取舍。可见,如今就业不仅是知识和能力的博弈,更是属相的竞争,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病态。
由于工作性质、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单位对应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特殊要求必须有一条底线,不能无视科学、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属相、星座这些要素来评判一个人,没有科学性,也过于绝对化,已涉嫌就业歧视。殊不知,“属相招聘”虽然没有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相貌歧视等那么露骨,但属于就业歧视的变异,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虽然目前我国对“属相招聘”并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就业应聘,就可以在反就业歧视中找到相关法条。比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又如,《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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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就业时,遭遇到了“属相招聘”,要注意取得相应证据,比如相关录音、录像、广告里涉及属相等的文字,劳动合同中对属相的限制等,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但仅靠劳动者个体维权,显然难以遏制“属相招聘”现象,立法部门应研究制定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条款,并将“属相招聘”等纳入其中,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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