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如何应对各种签约?

时间:2014-11-10点击: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不少人存在疑问,例如签了就业协议还用签劳动合同吗?签约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呢?

  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山东某高校的毕业生张纪强,去年底就通过招聘会顺利与一家大型企业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本以为等拿到毕业证后就可以直接去上班了,但上个月小张却接到电话通知说他不用到公司报到了,原来由于业务调整,他应聘的部门职位削减了一半,包括小张在内的5名毕业生的岗位都被取消。

  尽管拿到2000元的违约金,但正在准备论文答辩的他还得重新找工作。更令他郁闷的是,根据与企业签署的就业协议,他在协议期内不得另谋工作,所以签了就业协议后,他就一直没有再找工作。况且现在大规模的校园招聘已经结束了,留给毕业生的机会很少了。

  “这种现象虽不常见,却是不小的隐患。由于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签了就业协议后被用人单位‘退单’的现象仍时有出现。”郑州大学教授、就业中心主任许国臣说,劳动保障部门历年来掌握的情况表明,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

  对此,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曹延红介绍说,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签完了,这才比较有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两者虽然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就业协议是由学校参与见证的,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所以又叫三方协议。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

  曹延红同时表示,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通俗地讲,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毕业生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就业协议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许国臣和曹延红都一致表示,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应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和其它需要特别约定的内容等写入劳动合同,以防落入某些不规范企业设下的侵权陷阱;双方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为避免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可在就业协议上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慎签几种存在侵权的合同

  近几年来,由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例增多,求职者也日益注重劳动合同的签订,但一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没有经验,缺乏识别合约中存在侵权行为的能力。笔者调研走访后,总结出毕业生以下几种劳动合同慎签。

  一是“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订,抱着“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求职者利益涉及很少,且不征求求职者的意见。这类劳动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去年,柳慧、邵莹、康丽等人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头半年必须接受公司技能培训,公司负担主要培训费用,但是为了促使职工自觉端正培训态度,要从工资中酌情扣除部分培训费用。之后,这家物流公司不但半年才发一次工资,而且发工资时,扣除工资的40%作为个人培训费用。柳慧等人愤而辞职,并提出索赔,不料物流公司老总双手一摊:“这可是合同事先约定好的。”柳慧等人才感觉当时签合同时太草率,没细看其中的条款,合同完全倒向了用人单位,不得不感叹刚走出校门就被人上了心酸的一课!

  二是抵押合同。现在还有不少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把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并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员工辞职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的财物。尽管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

  在校大学生江冰去年暑假到一家饭店打工,等秋季开学领取工资时,饭店老板却坚持从抵押金中扣除所谓的“工装费”、“培训费”。直到江冰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时,饭店老板才不得不退还了扣下的抵押金。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给职工提供工作劳保服装和劳动培训,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大学毕业生吴天奇、刘运生等12人在一家酒厂上班,发工资时被告知因为没有完成白酒销售任务,50%的工资只好用白酒抵顶。当小吴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时,酒厂厂长便拿出了合同,一份合同是对外的,工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具体事宜只简略说明相关事项由企业与职工商定;而对内的合同则具体规定职工必须完成所分配的白酒销售任务,否则可用白酒顶抵工资。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用产品和实物顶抵工资。小吴等人立即到法院立案,酒厂厂长得知情况,自知理亏,迅速到法院申请调解,补发了他们的工资。

  四是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求职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条款。这类用人单位多为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毕业生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巨大的费用压力。

  学习机电自动化控制的许立明到一家电器修配厂上班,由于企业管理混乱,操作规程不够严格,原本谨小慎微的小许刚上班一年就出事了。一天,他在三楼阳台上维修一台自动化控制机床时,恰遇雷电天气,被雷电击伤,右臂截肢三分之二。小许及其父母亲朋向企业索赔,屡遭拒绝,企业方表示:“合同写的很清楚 ‘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况且雷电击伤,与企业无关。”无奈小许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认为,虽然许立明是雷电击伤,但是企业管理不善,像雷电交加的情形,企业还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维修机床,明显存在过失,应当予以赔偿,经调解,企业最终赔偿小许各项费用1685万元。

  专家表示,毕业生签约时一定要慎签上述四类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侵权行为,毕业生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门提出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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