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节日欠薪的四大陷阱

时间:2012-10-10点击:
  节日加班费该如何拿
  职工李某曾在一家公司就职,负责对外贸易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派其赴国外布展和参加贸易洽谈活动。回国后,李某深感自己的知识水平还不能完全胜任眼前的工作,决定辞职,但此时已临国庆节前,公司要求“十一”放假期间,参加洽谈会的人员尽快将订单整理好。于是李某在10月1日?3日在公司加班整理订单。10月8日假期一结束,便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当即同意了他的辞职申请并为其结算工资,当他拿过工资结算单时,发现公司仅支付自己“十一”休假期间3天的工资,他认为国庆节放假7天,支付3天的工资不合法并且对于自己3天的加班,也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公司认为,按公司的惯例,每次参加完洽谈会后所有的工作人员均应及时将各种订单整理好并报公司,只因这次恰好赶上“十一”放假,国庆节放假本应是不发工资的,但考虑到职工的确来上班,所以按日工资标准发放了工资。仲裁结果,裁决被诉人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李某10月1日?3日的加班工资。驳回李某要求支付放假期间另4天工资的请求。
  这起争议案焦点有两个,一是国庆节7天休假如何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二是国庆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仲裁机构提醒,一、国庆节的7天假期中,其中有3天属法定节日,劳动者应享有工资,借来的4天休息日不带薪。二、国庆节期间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专家提醒:节日工资被拖欠的陷阱
  一是合同陷阱。由于职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被雇用时根本没有想到要签合同。有的虽然知道要签合同,但往往签订的却是无效合同,只规定了雇主一方的权利,而对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重要内容都没有规定。这样的合同,无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向劳动部门反映,由他们来规范、鉴证合同。
  二是转包陷阱。职工从事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一手、二手,甚至是三手的,那就要特别小心。调查表明,部分打工者被拖欠工资正是由于在层层转包中的某些环节出现问题,承建商携款跑掉,或是出现三角债,职工的工资就没了着落。因此职工要有老板的联系方式,以防老板失踪,工资无处追讨。
  三是时效陷阱。据调查,一些职工的工资要不回来,就是因为超过了时效,连劳动部门都无法受理。有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常采取的一招就是“拖”。职工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四是证据陷阱。想要回工资,就得向劳动部门提供充分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一应俱全。劳动部门在处理拖欠工资投诉时,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作为行政部门需要依法行政,证据不足就谈不上执法。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千方百计不给职工提供相应证据,为最终赖账埋下伏笔。职工一定要保存好一切可能用得着的物证,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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