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7月开始执行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时间:2014-06-27点击:

    7月1日起我市将按新的缴费基数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73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8652元,缴费费率为单位20%、个人8%,即单位缴费部分最低为346元/月,个人缴费部分最低为138.4元/月。

    从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进入2014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613元,月平均工资2884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按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进行调整规范,2014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将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基础养老金。

    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从业人员,也将按照统一标准在1730元至8652元之间调整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为20%,2014年缴费年度最低月缴费额为346元/月,最高月缴费额为1730.4元/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影响到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年度缴费基数确定后不再变更。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到市或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市社保局将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新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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