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在职人员丧葬抚恤待遇将由社保基金统一支付
近期,我市将依据省有关规定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丧葬抚恤待遇。 为了维护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该新规首次明确了企业职工有关丧葬抚恤待遇的支付渠道,并明确了各类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将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落到了实处。
该《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即《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而在此前的原规定中,对于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在职参保人员的相关丧葬抚恤待遇是由原所在单位支付,只有办理过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丧葬抚恤待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因此,该新规将极大地减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负担,也将更加有效地维护参保职工的正当权益。同时,对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该原规定支付过相关丧葬抚恤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该《通知》还明确,对于未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仍由原所在单位参照该新规的待遇标准予以支付。市社保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只有依法参保、按时缴费,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应享有的养老保险权益。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