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目前正在审议中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规定,“老板无正当理由却始终不给员工加薪的,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这条被总结为"不加薪就罚款"的条款受到网络热议。其实,工资属于市场机制调整的范畴,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强迫企业老板加薪,明显违背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
工资集体协商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起初,政府是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局外者,基本不介入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
作为一种工资形成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由工人自发组织发起,劳资双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展开谈判和博弈,政府被定位为一个局外者,只是在劳资双方集体谈判破裂时,发挥调解、仲裁等第三方作用,政府基本不介入劳资双方的工资集体协商。
纵使在政府介入工资协商领域的新时代,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加薪,用行政权对市场形成粗暴的干涉,在西方国家也是不可想象的
自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经济萧条引发世界经济危机,"国家干预"思潮兴起,开启了政府介入工资协商领域的新时代,工资集体协商参与者由劳资双方变为劳资及政府三方。而为了防止政府滥用行政力量,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由政府、雇主协会和工会联合会组成的"三方谈判机制"中,政府的角色是信息提供者、僵局调解人和执行监督员。政府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加薪,用行政权对市场形成粗暴的干涉,在西方国家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企业的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沦为摆设,工会领导若动真格来维权,和企业方协商工资,往往下场不佳。
2000年11月,中国《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国逐步推行。理论上工资增长是企业本身的事情,政府能做的比较少。但中国是"强资本、弱劳动"的劳资格局,企业的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往往要依附企业的行政力量,"老板工会"、"老板娘工会"在全国企业中不可胜数。工会领导若动真格作为代表维权,和企业方协商工资,往往下场不佳。2007年,广州市海珠区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雷汉平维护职工权益被厂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行政强力推动并不带一定好“薪”情。与未开展企业相比,杭州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员工工资增长率相对较低,劳动强度更大。
鉴于中国"资强劳弱"的特殊国情,政府开启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模式,2010年,根据全国总工会"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行政考核,勒令劳资双方相互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这种协商脱离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初始涵义,且最终统一的工资标准压抑了企业间对劳动力的竞争,是否能真正提高工人工资也存疑。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获得更多的地方利益,常常以牺牲劳工待遇为代价偏颇地给予投资经营者一些特殊待遇。
2011年11月,杭州市劳保局与浙江大学劳动保障和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对杭州巿14个地区504家企业和5040名员工开展了"劳动关系指数"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剔除自然变化效应后,与未开展企业相比,杭州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员工工资增长率相对较低,同时劳动强度反而更大。
法律明确承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政府"勒令"企业涨工资,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非法干预。
企业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权,不受他人干预或侵犯。中国法律明确承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政府"勒令"企业涨工资,而行政办法强迫企业增薪,用"有形之手"越俎代庖,本身就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非法干预。
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已超利润过30%,政府与其规定企业不加薪就罚款,不如放减负之水养增薪之鱼。
《福布斯》2009年和2011年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榜单,中国内地皆高居全球第二。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总结了目前中国企业要承受六类税费: 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费(包括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社会保险费等,据估算,通常交1元税,就要交0.5—0.7元的费)、有关部门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不管如何不合理都必须缴纳)、罚款(已成执法部门创收途径)、执法部门的腐败成本、遵从成本。少涨工资甚至不涨工资而导致薪情差,更多指中小民营企业。而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更重。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表示,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已超利润过30%。政府与其规定企业不加薪就罚款,还不如多给企业减税让利,放减负之水养增薪之鱼。
"不正当理由"是个宽泛的概念,难以进行具体的鉴定,对于处于强势的企业来说,要给员工找一个"正当理由"不加薪并不困难。
在劳资地位严重不对等,工会成摆设的中国,欠薪已成普遍现象,"替民工讨薪"都成了"国家工程"。更加普遍的"不加薪",显然非"老板无正当理由不给员工加薪将罚款"就能解决。"不正当理由"本就是个宽泛的概念,难以进行具体的鉴定。对于处于强势的企业来说,要给员工找一个"正当理由"不加薪并不困难,如"企业经营不善"、"该员工效率过低",就可作为万能的尖针,戳破员工的加薪梦。
罚款一万元难对企业形成倒逼效应,且具体如何加薪在《条例(草案)》并无规定。相反,政府却可不断获得"一万元的罚款"。
就算鉴于中国现有"资强劳弱"的国情,政府“不得不”勒令企业涨工资。这样的处罚效果也值得怀疑。在月月涨工资与一次性罚万元之间,企业自然更愿意选择罚款。那么,这样的处罚又有什么意义,员工照样"薪"情差,倒是政府部门多了"一万元的罚款"。此外,一次加多少算加薪,一年内员工工资增加幅度必须要达到多少?这些在《条例(草案)》里都没有硬性规定,如此宽泛的规定又怎么能对企业形成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