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菜鸟”们,签约前擦亮眼

时间:2013-10-08点击:

      引导语:


每年的夏秋之交,大多是毕业生求职的旺季。但是他们当中很多人对工作单位的认知或是希望都停留在薪水、晋升几率等方面,对于在试用期、保险缴纳、加班工资等方面自己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却知之甚少。


  常见问题须多留意


  第一,试用期定得不规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签订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三年以上固定和不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擅自延长试用期,最长的达到一年之久,以减少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条也被多次忽略。

  第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要求每周工作44小时,或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这就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要求。应当被计算为加班的第6天工作,劳动者经常未能足额领取加班工资。

  第三,以各种形式拒缴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要求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给予一定补贴、有的企业直接把保险费用补给职工,不予缴纳。

  第四,不征求职工意见随意调整岗位;很多企业在制度中要求职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岗位调整命令,限期到岗。这与调整岗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的要求相抵触了。

  各方都要补“课”


  “你知道试用期应该有多长吗?”“加班工资怎么结算?”“老板要调动你的工作需要征得你同意吗?”记者近日随机在“85后”、“90后”们中询问了这三个问题,得到的答案多数是“半年吧?”“不知道”“怎么可能征求我的意见?”

  1988年出生的徐晔玮告诉记者,他和他的同学们在大四求职期间,最关心的是专业合适不合适、工资增长幅度如何、干得好能有多大晋升空间,再加上一些小说、影视剧里渲染的职场都是“加班正常,不加班不正常”“领导高兴叫你当领班,不高兴明天就叫你当保安”的氛围,他们就认为这是正常的职场状态了。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却一点都不知道。

  一位大学班主任说,在辅导学生就业的过程中,比较重视的是教他们如何找到适合自己专业、性格,有良好发展前途的工作,确实对在工作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应对企业的不正当规定等问题缺乏重视。更为突出的是,一些家长在子女求职的过程中,也并不十分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有与劳动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只要“体面”、收入高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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