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达13%以上

时间:2013-03-23点击: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要求,江西省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调整后,全省五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13%以上。

 

据介绍,此次调整仍保持五类区域。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调整为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时;二类区域调整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时;三类区域调整为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时;四类区域调整为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时;五类区域调整为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0元/小时。

 

调整后,五个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达13%以上。调整后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外,参保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统一按2012年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安阳人才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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