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9-30点击:

安政〔2014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并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及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安阳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13.5元/小时;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为12元/小时;内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41号)第六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此次发布施行的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四、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资标准按21.75天换算日工资,按8小时换算小时工资。

     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以后,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六、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张贴最低工资标准宣传单,使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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